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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75)法檢字第 1226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75 年 10 月 02 日
要  旨:
檢察官借提執行未滿一年有期徒刑之受刑人,如該受刑人因他罪可能超過
一年有期徒刑以上,應於執行指揮書上註明預為考核成績分數備用
主  旨:各級法院檢察處檢察官自他監借提受刑人執行本案未滿一年有期徒刑時,
     如發現該受刑人所犯他罪經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可能超過有期徒刑一年
     以上者,為免影響受刑人累進處遇之權益,應於執行指揮書上註明「該受
     刑人另犯他罪,待聲請定其應執行刑,請預為考核其成績分數備用」之旨
     ,俾有關監獄對該受刑人得據以實施考核;如係於指揮執行後,始知悉上
     情者,亦應於知悉時迅即通知監獄辦理。請查照。
說  明:本部審核台灣台南監獄七十五年九月九日南監中教字第五二九號函請示受
     刑人王xx自軍監借提至該監執行傷害罪有期徒刑八月期間可否追溯自入
     監時起計分乙案,發現該受刑人自軍監移入台南監獄執行傷害罪有期徒刑
     八月,該監因受刑人刑期僅有八月,故未予以考核成績分數,迨執行七月
     後,檢察官始依合併定其應執行刑之有期徒刑二年十月更換執行指揮書,
     致已執行之七月期間,無法追溯補記成績分數,對於受刑人累進處遇之權
     益,不無影響,為避免類似情形之再發生,特提示如主旨。
資料來源:
法務部矯正人員訓練所教化函令彙編(91年4月版)第 163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