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關於受刑人在監獄執行中,罹患重病,報准保外醫治,無法覓保或無人覓
保,於辦妥具保前由監獄派員護送醫院治療,並負責安全戒護,至辦畢具
保手績,使可簽發保外醫治之釋票送達監獄
全文內容:貴處暨所屬各級法院檢察處七十五年度執行業務研討會一般提案第三號之
決議,關於受刑人在監獄執行中,罹患重病,報准保外醫治,無法覓保或
無人覓保,於辦妥具保前由監獄派員護送醫院治療,並負責安全戒護,至
辦畢具保手績,使可簽發保外醫治之釋票送達監獄部分,准予照辦。至如
確實無法覓保,建議修改現行保外醫治之規定,得由檢察官逕行責付其親
友迄治癒時為止乙項,在有關保外醫治之法規未修改前,仍應依監獄行刑
法第五十八條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