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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75)法參字第 9236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75 年 08 月 01 日
要  旨:
按股東表決權係股東對於股東會議決之事項,為可決或否決之意思表示,
藉以形成公司意思之權利。股份有限公司之股東會依公司法選任董事、監
察人,該項選舉為股東會表現於公司人事任命事項之決議,故股東參與選
舉,在本質上亦屬股東表決權之行使,除有特別規定外,仍應適用股東表
決權之有關規定 (行政院五十六年七月一日台五十六經字第四九九九號函
參照) 。依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條第二項及第二百二十七條之規定,股東
選舉董事及監察人之選舉權,僅排除同法第一百七十八條之規定,並未明
文排除同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項之適用。從而,股份有限公司股東選舉
董事及監察人,似仍應受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項關於代理表決權之
限制。
全文內容:按股東表決權係股東對於股東會議決之事項,為可決或否決之意思表示,
          藉以形成公司意思之權利。股份有限公司之股東會依公司法選任董事、監
          察人,該項選舉為股東會表現於公司人事任命事項之決議,故股東參與選
          舉,在本質上亦屬股東表決權之行使,除有特別規定外,仍應適用股東表
          決權之有關規定 (行政院五十六年七月一日台五十六經字第四九九九號函
          參照) 。依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條第二項及第二百二十七條之規定,股東
          選舉董事及監察人之選舉權,僅排除同法第一百七十八條之規定,並未明
          文排除同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項之適用。從而,股份有限公司股東選舉
          董事及監察人,似仍應受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項關於代理表決權之
          限制。
資料來源:
法務部法規諮詢意見 (二) (上冊) 第 471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