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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75)法參字第 7676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75 年 06 月 30 日
要  旨:
一  按財務罰鍰案件,固不以法院科處罰鍰之裁定確定後,始得移送強制
    執行 (司法院院字第二八四六號解釋參照) 。惟移罰機關就法院於財
    務罰鍰案件所處罰鍰之公法上請求權,是否終極的存在,仍以受處分
    人之違章責任已否經該管法院審認,並裁罰確定為前提。換言之,受
    處分人被處罰鍰之裁定,雖得於其確定前先為移送執行,但移罰機關
    因執行所收取受處分人繳納之罰鍰,於該項裁定確定前,僅係一暫時
    狀態,一旦受處分人繳納罰鍰之義務無法確定其存在時,則移罰機關
    仍應返還其因裁定確定前移送執行所暫時收取之罰鍰。
二  次按受處分人雖經法院執行其繳納之罰鍰,然受處分人既於法院科處
    罰鍰裁定後提起抗告,在抗告法院裁定前即已死亡,致抗告法院以受
    處分人死亡而終結本案,則原裁定永無確定之日,受處分人繳納罰鍰
    之義務已無法確定其存在。依據前開說明,受處分人前已繳納之罰鍰
    及罰鍰保證金,似以返還為宜。
全文內容:一  按財務罰鍰案件,固不以法院科處罰鍰之裁定確定後,始得移送強制
              執行 (司法院院字第二八四六號解釋參照) 。惟移罰機關就法院於財
              務罰鍰案件所處罰鍰之公法上請求權,是否終極的存在,仍以受處分
              人之違章責任已否經該管法院審認,並裁罰確定為前提。換言之,受
              處分人被處罰鍰之裁定,雖得於其確定前先為移送執行,但移罰機關
              因執行所收取受處分人繳納之罰鍰,於該項裁定確定前,僅係一暫時
              狀態,一旦受處分人繳納罰鍰之義務無法確定其存在時,則移罰機關
              仍應返還其因裁定確定前移送執行所暫時收取之罰鍰。
          二  次按受處分人雖經法院執行其繳納之罰鍰,然受處分人既於法院科處
              罰鍰裁定後提起抗告,在抗告法院裁定前即已死亡,致抗告法院以受
              處分人死亡而終結本案,則原裁定永無確定之日,受處分人繳納罰鍰
              之義務已無法確定其存在。依據前開說明,受處分人前已繳納之罰鍰
              及罰鍰保證金,似以返還為宜。
資料來源:
法務部法規諮詢意見 (二) (上冊) 第 552-553 頁
編  註:
1.本筆資料,依據法務部民國 109  年 6  月 3  日法律字第 109035084
  30  號函,見解不符部分,應不再援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