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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1.01 07:27

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75)法參字第 7077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75 年 06 月 16 日
要  旨:
案經本部邀請  貴部 (財政部) 及經濟部等有關機關研商,獲致結論:公
司組織之營業人,於開始營業前,已依營利事業統一發證辦法之規定申請
營業登記,並經稅捐單位核准設籍課稅,但未完成統一發證手續,辦妥營
利事業登記前,即行營業,此與營利事業統一發證辦法之規定固有未合;
惟事實上稅捐單位既已准其設籍課稅,即不宜再依營業稅法第四十五條 (
舊營業稅法第二十七條) 之規定移送處罰。至於營業人未辦妥營利事業登
記,倘係因與其他法令規定不合而未獲其主管機關核准,則其先行營業之
行為,各該主管機關尚非不得依其他相關法令予以處罰。
全文內容:案經本部邀請  貴部 (財政部) 及經濟部等有關機關研商,獲致結論:公
          司組織之營業人,於開始營業前,已依營利事業統一發證辦法之規定申請
          營業登記,並經稅捐單位核准設籍課稅,但未完成統一發證手續,辦妥營
          利事業登記前,即行營業,此與營利事業統一發證辦法之規定固有未合;
          惟事實上稅捐單位既已准其設籍課稅,即不宜再依營業稅法第四十五條 (
          舊營業稅法第二十七條) 之規定移送處罰。至於營業人未辦妥營利事業登
          記,倘係因與其他法令規定不合而未獲其主管機關核准,則其先行營業之
          行為,各該主管機關尚非不得依其他相關法令予以處罰。
資料來源:
法務部法規諮詢意見 (二) (下冊) 第 1110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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