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75)法參字第 7075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75 年 06 月 16 日
要  旨:
查公司法對股份有限公司監察人之選任、解任及報酬均有明文規定。股份
有限公司為內部業務需要,在章程中自行訂定置常務 (駐) 監察人者,核
其性質,仍屬於公司法上之監察人,得獨立行使監察權。從而章程中所訂
有關常務 (駐) 監察人之選任,解任及報酬等事項,於不牴觸公司法規定
之範圍內,似仍屬合法。
全文內容:查公司法對股份有限公司監察人之選任、解任及報酬均有明文規定。股份
          有限公司為內部業務需要,在章程中自行訂定置常務 (駐) 監察人者,核
          其性質,仍屬於公司法上之監察人,得獨立行使監察權。從而章程中所訂
          有關常務 (駐) 監察人之選任,解任及報酬等事項,於不牴觸公司法規定
          之範圍內,似仍屬合法。
資料來源:
法務部法規諮詢意見 (二) (上冊) 第 479-480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