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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75)法參字第 10037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75 年 08 月 19 日
要  旨:
本件經轉准司法院秘書長七十五年八月十三日 (75) 秘台廳 (一) 字第○
一六○二號函復略以:「關於房屋買賣經法院公證後,雙方當事人協議解
除契約,經查現行有關法律,均無須再經法院同意或公證之規定。」
全文內容:本件經轉准司法院秘書長七十五年八月十三日 (75) 秘台廳 (一) 字第○
          一六○二號函復略以:「關於房屋買賣經法院公證後,雙方當事人協議解
          除契約,經查現行有關法律,均無須再經法院同意或公證之規定。」
資料來源:
法務部法規諮詢意見 (二) (上冊) 第 564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