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件經轉准司法院秘書長七十五年八月十三日 (75) 秘台廳 (一) 字第○ 一六○二號函復略以:「關於房屋買賣經法院公證後,雙方當事人協議解 除契約,經查現行有關法律,均無須再經法院同意或公證之規定。」
全文內容:本件經轉准司法院秘書長七十五年八月十三日 (75) 秘台廳 (一) 字第○ 一六○二號函復略以:「關於房屋買賣經法院公證後,雙方當事人協議解 除契約,經查現行有關法律,均無須再經法院同意或公證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