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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75)法參字第 10036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75 年 08 月 19 日
要  旨:
查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一條之逃漏稅捐罪,係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
稅捐為其犯罪構成要件。所謂詐術必須積極行為始能完成,至以其他不正
當方法,亦必具有同一之形態,方與立法之本旨符合。故該罪構成要件必
須出於積極之作為方足以表現其違法之惡性。消極的不作為,縱有侵害稅
捐稽徵之法益,亦難謂與作為之情形等價,故不能以該罪相繩 (七十三年
四月十七日,最高法院七十三年度第四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 。是以私
宰者,如僅係消極的不依規定申報稅課,似不能依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一條
及第四十三條處罰私宰人及幫助私宰或提供場所之人。
全文內容:查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一條之逃漏稅捐罪,係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
          稅捐為其犯罪構成要件。所謂詐術必須積極行為始能完成,至以其他不正
          當方法,亦必具有同一之形態,方與立法之本旨符合。故該罪構成要件必
          須出於積極之作為方足以表現其違法之惡性。消極的不作為,縱有侵害稅
          捐稽徵之法益,亦難謂與作為之情形等價,故不能以該罪相繩 (七十三年
          四月十七日,最高法院七十三年度第四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 。是以私
          宰者,如僅係消極的不依規定申報稅課,似不能依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一條
          及第四十三條處罰私宰人及幫助私宰或提供場所之人。
資料來源:
法務部法規諮詢意見 (二) (下冊) 第 1123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