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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75)法律決字第 8505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75 年 07 月 16 日
要  旨:
按民法第一千零六十九條規定:「未成年人及禁治產人,不得為監護人。
」本件劉○德依民法第一千零九十四條第二款之規定為未成年人劉○龍之
監護人,現劉○德雖在保護管束中,如其非係禁治產人,似不影響其為劉
○龍之監護人之資格。
全文內容:按民法第一千零六十九條規定:「未成年人及禁治產人,不得為監護人。
          」本件劉○德依民法第一千零九十四條第二款之規定為未成年人劉○龍之
          監護人,現劉○德雖在保護管束中,如其非係禁治產人,似不影響其為劉
          ○龍之監護人之資格。
資料來源:
法務部法規諮詢意見 (二) (上冊) 第 310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