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民法第一千零六十九條規定:「未成年人及禁治產人,不得為監護人。 」本件劉○德依民法第一千零九十四條第二款之規定為未成年人劉○龍之 監護人,現劉○德雖在保護管束中,如其非係禁治產人,似不影響其為劉 ○龍之監護人之資格。
全文內容:按民法第一千零六十九條規定:「未成年人及禁治產人,不得為監護人。 」本件劉○德依民法第一千零九十四條第二款之規定為未成年人劉○龍之 監護人,現劉○德雖在保護管束中,如其非係禁治產人,似不影響其為劉 ○龍之監護人之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