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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75)法律字第 9983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75 年 08 月 18 日
要  旨:
依公務人員退休法施行細則第三十三條第一項規定:「支給機關……應將
領受月退休金人員之姓名……,隨時分別開送退休人員現住地之司法機關
……備查。」之立法意旨及同條第二項之規定觀之,係使司法機關於領受
月退休金人員具有公務人員退休法第十一條第側款、第三款及第十二條第
一款情事之一時,得能通知支給媽或轉發機關停止支給退休金。然刑事判
決應於何審級法院確定,繫於當事人之意思,事先無從確知。而依刑事訴
訟法第四百五十七條規定,執行裁判係由檢察官指揮之。故公務人員退休
法施行細則第三十三條所稱「司法機關」於審檢分隸後,似可解為檢察機
關。惟該法第十一條第三款犯內亂罪、外患罪經判決確定者,依戒嚴法規
定,係由軍事機關審判,故關於此部分,似宜送軍事檢察官。因之,檢察
機關僅於退休人員有公務人員退休法第十一條第二款褫奪公權終身或第十
二條第一款褫奪公權尚未復權之情事時,得負責通知支給機關或轉發機關
停止支給退休金。
全文內容:依公務人員退休法施行細則第三十三條第一項規定:「支給機關……應將
          領受月退休金人員之姓名……,隨時分別開送退休人員現住地之司法機關
          ……備查。」之立法意旨及同條第二項之規定觀之,係使司法機關於領受
          月退休金人員具有公務人員退休法第十一條第側款、第三款及第十二條第
          一款情事之一時,得能通知支給媽或轉發機關停止支給退休金。然刑事判
          決應於何審級法院確定,繫於當事人之意思,事先無從確知。而依刑事訴
          訟法第四百五十七條規定,執行裁判係由檢察官指揮之。故公務人員退休
          法施行細則第三十三條所稱「司法機關」於審檢分隸後,似可解為檢察機
          關。惟該法第十一條第三款犯內亂罪、外患罪經判決確定者,依戒嚴法規
          定,係由軍事機關審判,故關於此部分,似宜送軍事檢察官。因之,檢察
          機關僅於退休人員有公務人員退休法第十一條第二款褫奪公權終身或第十
          二條第一款褫奪公權尚未復權之情事時,得負責通知支給機關或轉發機關
          停止支給退休金。
資料來源:
法務部法規諮詢意見 (二) (下冊) 第 1340-1341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