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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75)法律字第 9788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75 年 08 月 13 日
要  旨:
依現行法院組織法第五章規定,檢察機關雖採配置制,配置於所屬法院執
行其職務,惟依同法第二十九條規定,檢察官對於法院獨立行使其職權,
不受法院之拘束,尤其自民國六十九年七月為貫徹審檢分隸之實施,將高
等法院以下各法院改隸司法院後,各級檢察處對各級法院而言,其為土地
登記規則第一百二十九條之「其他機關」應無疑義。本件台北地方法院民
事執行處前就債務人鄒○龍所有○○市○○段○小段○○○地號土地持分
八分之一及其地上建物二分之一 (繼承被繼承人鄒○祥之遺產:土地持分
四分之一之二分之一、建物持分二分之一) 囑託辦理假扣押登記後,台北
地方法院檢察處為執行鄒○祥違反票據罰金事件再囑託登記機關就上開土
地持分及建物全部為禁止處分登記,依土地登記規則第一百二十九條第一
項規定,登記機關似應予以登記,並將該項登記之事由分別通知有關機關
。
全文內容:依現行法院組織法第五章規定,檢察機關雖採配置制,配置於所屬法院執
          行其職務,惟依同法第二十九條規定,檢察官對於法院獨立行使其職權,
          不受法院之拘束,尤其自民國六十九年七月為貫徹審檢分隸之實施,將高
          等法院以下各法院改隸司法院後,各級檢察處對各級法院而言,其為土地
          登記規則第一百二十九條之「其他機關」應無疑義。本件台北地方法院民
          事執行處前就債務人鄒○龍所有○○市○○段○小段○○○地號土地持分
          八分之一及其地上建物二分之一 (繼承被繼承人鄒○祥之遺產:土地持分
          四分之一之二分之一、建物持分二分之一) 囑託辦理假扣押登記後,台北
          地方法院檢察處為執行鄒○祥違反票據罰金事件再囑託登記機關就上開土
          地持分及建物全部為禁止處分登記,依土地登記規則第一百二十九條第一
          項規定,登記機關似應予以登記,並將該項登記之事由分別通知有關機關
          。
資料來源:
法務部法規諮詢意見 (二) (下冊) 第 942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