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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75)法律字第 8032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75 年 07 月 08 日
要  旨:
按依公務人員退休法退休人員,具有曾任有給專任之公務人員並有合法證
件年資者,得合併計算,固為公務人員退休施行細則第十條第一款所明定
。惟所稱「有給專任公務人員」定義為何?法無明文。另查「公職」之涵
義甚廣,凡各級民意代表,中央與地方機關之公務員及其他依法令從事於
公務者皆屬之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十二號解釋參照) 。而「公務
人員」依考試院秘書處印行之「考銓詞彙」則銓釋為總統府、行政、立法
、司法、考試、監察五院……等各機關學校組織法規中除政務官及民選人
員外,定有職稱及職等之文職人員 (詳考銓詞彙第一二七頁) 。即公務人
員並未涵蓋中央民意代表在內。復就該條其他各款僅併列曾任軍用文職、
軍職、警察人員、公立學校教職員及公營事業人員等之年資得合併計算,
而尚無曾任中央民意代表年資之明文列舉等有關規定觀之,本案中央民意
代表雖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二十二號解釋應屬公職且為有給職,但
似非屬於公務人員退休施行細則第十條第一款所謂之公務人員,其卸任後
再任公務人員,曾任中央民意代表之年資,似不得合併計算。
全文內容:按依公務人員退休法退休人員,具有曾任有給專任之公務人員並有合法證
          件年資者,得合併計算,固為公務人員退休施行細則第十條第一款所明定
          。惟所稱「有給專任公務人員」定義為何?法無明文。另查「公職」之涵
          義甚廣,凡各級民意代表,中央與地方機關之公務員及其他依法令從事於
          公務者皆屬之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十二號解釋參照) 。而「公務
          人員」依考試院秘書處印行之「考銓詞彙」則銓釋為總統府、行政、立法
          、司法、考試、監察五院……等各機關學校組織法規中除政務官及民選人
          員外,定有職稱及職等之文職人員 (詳考銓詞彙第一二七頁) 。即公務人
          員並未涵蓋中央民意代表在內。復就該條其他各款僅併列曾任軍用文職、
          軍職、警察人員、公立學校教職員及公營事業人員等之年資得合併計算,
          而尚無曾任中央民意代表年資之明文列舉等有關規定觀之,本案中央民意
          代表雖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二十二號解釋應屬公職且為有給職,但
          似非屬於公務人員退休施行細則第十條第一款所謂之公務人員,其卸任後
          再任公務人員,曾任中央民意代表之年資,似不得合併計算。
資料來源:
法務部法規諮詢意見 (二) (下冊) 第 1339-1340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