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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75)法律字第 7644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75 年 06 月 30 日
要  旨:
按戶政機關對於申請戶籍登記所提之證明文件,祇須為形式上之審查,無
須為實質上之認定。本件王施○英提憑七十五年五月二日「同意書」 (文
書人為父王○清及母為王施○英) ,申請將其次子王○財改姓母姓,倘戶
政機關於受理登記之申請時,已就其所提之證明文件,為形式上審查並無
不合,而准予登記後,王○清方提出其本人並未予以同意,而請求撤銷其
子改姓之陳情,此即涉及實質認定之問題,似直請其循司法途徑請求確認
同意書之真偽後,方得憑以辦理。
全文內容:按戶政機關對於申請戶籍登記所提之證明文件,祇須為形式上之審查,無
          須為實質上之認定。本件王施○英提憑七十五年五月二日「同意書」 (文
          書人為父王○清及母為王施○英) ,申請將其次子王○財改姓母姓,倘戶
          政機關於受理登記之申請時,已就其所提之證明文件,為形式上審查並無
          不合,而准予登記後,王○清方提出其本人並未予以同意,而請求撤銷其
          子改姓之陳情,此即涉及實質認定之問題,似直請其循司法途徑請求確認
          同意書之真偽後,方得憑以辦理。
資料來源:
法務部法規諮詢意見 (二) (上冊) 第 214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