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查遺囑應依法定方式為之,代筆遺囑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條規定:「
代筆遺囑……,由見證人全體及遺囑人同行簽名,遺囑人不能簽名者,應
按指印代之。」此係法定特別要件,因之,遺囑人與見證人之簽名,應無
民法第三條第二項得以印章代替簽名規定之適用。
全文內容:查遺囑應依法定方式為之,代筆遺囑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條規定:「
代筆遺囑……,由見證人全體及遺囑人同行簽名,遺囑人不能簽名者,應
按指印代之。」此係法定特別要件,因之,遺囑人與見證人之簽名,應無
民法第三條第二項得以印章代替簽名規定之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