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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75)法律字第 7609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75 年 06 月 27 日
要  旨:
查遺囑應依法定方式為之,代筆遺囑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條規定:「
代筆遺囑……,由見證人全體及遺囑人同行簽名,遺囑人不能簽名者,應
按指印代之。」此係法定特別要件,因之,遺囑人與見證人之簽名,應無
民法第三條第二項得以印章代替簽名規定之適用。
全文內容:查遺囑應依法定方式為之,代筆遺囑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條規定:「
          代筆遺囑……,由見證人全體及遺囑人同行簽名,遺囑人不能簽名者,應
          按指印代之。」此係法定特別要件,因之,遺囑人與見證人之簽名,應無
          民法第三條第二項得以印章代替簽名規定之適用。
資料來源:
法務部法規諮詢意見 (二) (上冊) 第 395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