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75)法律字第 723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75 年 06 月 19 日
要  旨:
一  按依修正後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九條規定從父姓,並已為戶籍登記者,
    如欲改姓母姓,仍應受民法親屬編施行法第八條第二項規定之限制,
    本部曾於七十五年六月七日以法 75 律字第七一○八號函復  貴部 (
    內政部) 在案。
二  至於已依修正後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九條第一項規定父姓或約定從母姓
    並辦妥戶籍登記者,如欲申請改姓,除須受民法親屬編施行法第八條
    第二項之限制外,仍應依姓名條例第五條之規定,始得為之。
全文內容:一  按依修正後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九條規定從父姓,並已為戶籍登記者,
              如欲改姓母姓,仍應受民法親屬編施行法第八條第二項規定之限制,
              本部曾於七十五年六月七日以法 75 律字第七一○八號函復  貴部 (
              內政部) 在案。
          二  至於已依修正後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九條第一項規定父姓或約定從母姓
              並辦妥戶籍登記者,如欲申請改姓,除須受民法親屬編施行法第八條
              第二項之限制外,仍應依姓名條例第五條之規定,始得為之。
資料來源:
法務部法規諮詢意見 (二) (上冊) 第 244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