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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75)法律字第 7163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75 年 06 月 18 日
要  旨:
按民法親屬編施行法對於收養之成立並無溯及既往之特別規定,本件周○
樑與周○烈間於日據時期是否具有收養關係,應按其收養者是否有收養之
意思及撫養之事實認定之,並無修正前民法第一千零七十九條後段規定之
適用。因其涉及事實認定問題,請貴部 (內政部) 本於職權逕行認定之。
全文內容:按民法親屬編施行法對於收養之成立並無溯及既往之特別規定,本件周○
          樑與周○烈間於日據時期是否具有收養關係,應按其收養者是否有收養之
          意思及撫養之事實認定之,並無修正前民法第一千零七十九條後段規定之
          適用。因其涉及事實認定問題,請貴部 (內政部) 本於職權逕行認定之。
資料來源:
法務部法規諮詢意見 (二) (上冊) 第 284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