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按民法親屬編施行法對於收養之成立並無溯及既往之特別規定,本件周○
樑與周○烈間於日據時期是否具有收養關係,應按其收養者是否有收養之
意思及撫養之事實認定之,並無修正前民法第一千零七十九條後段規定之
適用。因其涉及事實認定問題,請貴部 (內政部) 本於職權逕行認定之。
全文內容:按民法親屬編施行法對於收養之成立並無溯及既往之特別規定,本件周○
樑與周○烈間於日據時期是否具有收養關係,應按其收養者是否有收養之
意思及撫養之事實認定之,並無修正前民法第一千零七十九條後段規定之
適用。因其涉及事實認定問題,請貴部 (內政部) 本於職權逕行認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