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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07.20 14:23

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75)法律字第 2071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75 年 02 月 24 日
要  旨:
查土地法第四十三條規定:「依本法所為之登記,有絕對效力。」所謂登
記有絕對效力,依司法院院字第一九一九號解釋,係為保護第三人起見,
將登記事項賦予絕對真實之公信力,故第三人信賴登記而取得土地權利時
,不因登記原因之無效或撤銷而被追奪。所稱之「第三人信賴登記而取得
土地權利」之範圍,依最高法院六十八年四月十七日六十八年度第五次民
事庭庭推總會決議 (一) ,包括因信賴登記而取得抵押權在內。且參考最
高法院五十三年八月十八日五十三年度第四次民、刑庭總會會議決議,拍
定人在拍賣過程中,執行法院若未告以其中尚有塗銷登記之訴,一切均按
法定程序完成承受手續,則其因確係信賴執行法院之拍賣而取得之權利,
似不容真正權利人訴請返還。至於本件,對於同一權利,法院先後就不同
事件所作不同處置,地政機關應如何處理乙節?因事涉法院判決,請逕詢
司法院。
全文內容:查土地法第四十三條規定:「依本法所為之登記,有絕對效力。」所謂登
          記有絕對效力,依司法院院字第一九一九號解釋,係為保護第三人起見,
          將登記事項賦予絕對真實之公信力,故第三人信賴登記而取得土地權利時
          ,不因登記原因之無效或撤銷而被追奪。所稱之「第三人信賴登記而取得
          土地權利」之範圍,依最高法院六十八年四月十七日六十八年度第五次民
          事庭庭推總會決議 (一) ,包括因信賴登記而取得抵押權在內。且參考最
          高法院五十三年八月十八日五十三年度第四次民、刑庭總會會議決議,拍
          定人在拍賣過程中,執行法院若未告以其中尚有塗銷登記之訴,一切均按
          法定程序完成承受手續,則其因確係信賴執行法院之拍賣而取得之權利,
          似不容真正權利人訴請返還。至於本件,對於同一權利,法院先後就不同
          事件所作不同處置,地政機關應如何處理乙節?因事涉法院判決,請逕詢
          司法院。
資料來源:
法務部法規諮詢意見 (二) (下冊) 第 883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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