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鄉鎮市調解條例第六條但書及第十一條第二款規定經當事人兩造同意得 為獨任調解或由任一鄉鎮市調解委員會調解,所謂「經兩造同意」,係指 經當事人明示或默示同意而言,且依調解委員會調解筆錄及調解書 (調解 文書第十二號及第十四號用紙) 均已有同意接受調解之記載。是調解委員 會已成立之案件,是否須另取得當事人之同意書附卷,似不必硬性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