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關於受刑人先後犯兩案,不合數罪併罰,前案在軍法機關羈押中,後案曾
經司法機關借提審理羈押於看守所,其借提羈押之日數,軍法機關未折抵
前案刑期已執行完畢時,可否折抵後案之刑期,發生法律疑義一案,核復
如次:
按最高法院六十七年台抗字第三○三號判例:「裁判確定前羈押之日數,
以一日折抵有期徒刑一日,刑法第四十六條前段固有明文,惟可以折抵之
羈押,必以本案之羈押,即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經訊問後,認為有七
十六條所定之情形者,於必要時所為之羈押方足相當。苟在他案羈押或執
行刑期或矯正處分中,為本案之審理而向他案執行機關借提,既屬他案之
羈押或執行刑期或矯正處分,並非本案之羈押,借提期間羈押之日數,無
折抵本案徒刑之可言。」本函所述問題,應依照上開判例,就個案視司法
機關之羈押是否為本案之羈押而定,尚難一概而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