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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07.17 01:06

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74)法檢字第 14488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74 年 11 月 28 日
要  旨:
關於更正其刑,或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尚未聲請或已聲請定其應執行
之刑者,是否須俟裁定確定後始予執行疑義乙案,核復如次:
按數罪併罰案件中之數裁判既經確定,即具有執行力,在未定其應執行之
刑前應可執行。惟如其中有得易科罰金者,是否須俟聲請定其應執行刑之
裁定確定後執行,或於裁定確定前先為執行,宜由執行檢察官就個案審酌
有無因定其應執行刑之結果,致有不得易科罰金之情形而定。至裁判確定
後發覺為累犯者,應即聲請法院裁定更定其刑,並俟更定其刑之裁定確定
後再予執行為宜。

                        
資料來源:
法務部行政解釋彙編 (第二冊) (81年5月版) 第 1365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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