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更正其刑,或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尚未聲請或已聲請定其應執行 之刑者,是否須俟裁定確定後始予執行疑義乙案,核復如次: 按數罪併罰案件中之數裁判既經確定,即具有執行力,在未定其應執行之 刑前應可執行。惟如其中有得易科罰金者,是否須俟聲請定其應執行刑之 裁定確定後執行,或於裁定確定前先為執行,宜由執行檢察官就個案審酌 有無因定其應執行刑之結果,致有不得易科罰金之情形而定。至裁判確定 後發覺為累犯者,應即聲請法院裁定更定其刑,並俟更定其刑之裁定確定 後再予執行為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