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74)法律決字第 4164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74 年 04 月 03 日
要  旨:
查調解事件經調解成立,作成調解書後,除依鄉鎮市調解條例第二十六條
向原核定法院提起宣告調解無效或撤銷調解之訴外,不得因當事人之聲請
而撤銷該調解成立案或不送法院審核
全文內容:查調解事件經調解成立,作成調解書後,除依鄉鎮市調解條例第二十六條
          向原核定法院提起宣告調解無效或撤銷調解之訴外,不得因當事人之聲請
          而撤銷該調解成立案或不送法院審核。
資料來源:
法務部法規諮詢意見 (二) (上冊) 第 586 頁
法務部行政解釋彙編(第一冊)(81年5月版)第 1315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