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74)法律決字第 1327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74 年 01 月 25 日
要  旨:
查凡經營商業登記法第二條規定業務之營利事業,其商號名稱之字樣,除
依商業登記法第二十八條但書及第三十條規定,不得 (一) 使用易於使人
誤認為與政府機關或公益團體有關之名稱, (二) 在同一縣 (市) 使用相
同或類似他人已登記之商號名稱,經營同類業務, (三) 使用公司字樣外
,在法律上似無其他限制規定。至於如何依照貴部 (經濟部) 經 (六五)
商字第○二八○一號函進行勸導,仍請  卓酌。
全文內容:查凡經營商業登記法第二條規定業務之營利事業,其商號名稱之字樣,除
          依商業登記法第二十八條但書及第三十條規定,不得 (一) 使用易於使人
          誤認為與政府機關或公益團體有關之名稱, (二) 在同一縣 (市) 使用相
          同或類似他人已登記之商號名稱,經營同類業務, (三) 使用公司字樣外
          ,在法律上似無其他限制規定。至於如何依照貴部 (經濟部) 經 (六五)
          商字第○二八○一號函進行勸導,仍請  卓酌。
資料來源:
法務部法規諮詢意見 (二) (下冊) 第 1129-1130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