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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74)法律決字第 0399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74 年 01 月 10 日
要  旨:
查國民住宅條例第十九條之立法意旨,係為避免國民住宅承購人私下自行
轉讓,失去政府興建國民住宅之目的再查行政院函送立法修正草案關於該
條修正理由說明「前項承購、承典、受贈或交換人應公具有購買國民住宅
之資格者為限,並視同國民住宅之管理。」 (參見附件) 從而「視同國民
住宅配售戶」於再出售、出職、贈與或交換時,似仍有同條第一項前段之
適用。惟遇有具體事件究應如何處理,事屬貴管,仍請自行斟酌。
全文內容:查國民住宅條例第十九條之立法意旨,係為避免國民住宅承購人私下自行
          轉讓,失去政府興建國民住宅之目的再查行政院函送立法修正草案關於該
          條修正理由說明「前項承購、承典、受贈或交換人應公具有購買國民住宅
          之資格者為限,並視同國民住宅之管理。」 (參見附件) 從而「視同國民
          住宅配售戶」於再出售、出職、贈與或交換時,似仍有同條第一項前段之
          適用。惟遇有具體事件究應如何處理,事屬貴管,仍請自行斟酌。
資料來源:
法務部法規諮詢意見 (二) (下冊) 第 1005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