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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74)法律字第 8955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74 年 07 月 23 日
要  旨:
按國家賠償事件,依其性質非屬鄉鎮市調解條例第一條第一款規定可調解
之民事事件。又依據國家賠償法第十一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二十六條之規
定,協議不成立並發給協議不成立證明書後,請求權人固得提起損害賠償
之訴,但國家賠償事件既經協議程序終結,如准其再向鄉鎮市區調解委員
會聲請調解,似徒增程序上之繁複,體制上亦有未妥。
全文內容:按國家賠償事件,依其性質非屬鄉鎮市調解條例第一條第一款規定可調解
          之民事事件。又依據國家賠償法第十一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二十六條之規
          定,協議不成立並發給協議不成立證明書後,請求權人固得提起損害賠償
          之訴,但國家賠償事件既經協議程序終結,如准其再向鄉鎮市區調解委員
          會聲請調解,似徒增程序上之繁複,體制上亦有未妥。
資料來源:
法務部法規諮詢意見 (二) (上冊) 第 572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