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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74)法律字第 8693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74 年 07 月 09 日
要  旨:
按告訴乃論罪之刑事案件,雖經鄉鎮市調解委員會成立調解,其調解書未
經法院核定前,尚不生撤回告訴之效力,此觀鄉鎮市調解條例第二十五條
及實施鄉鎮市調解條例應行注意事項第十四項規定自明。是以告訴乃論罪
之刑事案件,除告訴人另向警察機關表示撤回其告訴外,在調解書未經法
院核定前,警察機關可否免予移送偵辦,仍應參酌前開條文及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二十九條第二項規定決定之。
全文內容:按告訴乃論罪之刑事案件,雖經鄉鎮市調解委員會成立調解,其調解書未
          經法院核定前,尚不生撤回告訴之效力,此觀鄉鎮市調解條例第二十五條
          及實施鄉鎮市調解條例應行注意事項第十四項規定自明。是以告訴乃論罪
          之刑事案件,除告訴人另向警察機關表示撤回其告訴外,在調解書未經法
          院核定前,警察機關可否免予移送偵辦,仍應參酌前開條文及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二十九條第二項規定決定之。
資料來源:
法務部法規諮詢意見 (二) (上冊) 第 585-586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