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74)法律字第 8643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74 年 04 月 17 日
要  旨:
一  民法第一千零五十條係以離婚登記為兩願離婚之成立及生效要件,其
    登記自何時生效,戶籍法及戶籍法施行細則並無規定,解釋上以戶政
    機關將應行登記之事項載入登記簿辦妥離婚登記時發生效力為宜,其
    離婚日期應以離婚登記完畢之日為準。
二  子女從姓係父母子女身分上之關係,具有婚生子女之身分,即有民法
    第一千零五十九條第一項但書得約定子女從母姓,及親屬編施行法第
    八條得約定子女改姓母姓規定之適用。有關夫妻離婚後可否約定子女
    從母姓之問題,如妻之受胎係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者,雖離婚後子女始
    出生,依民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一項規定,推定為婚生子女,得依
    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九條第一項但書約定該子女從母姓。又非婚生子女
    經生父認領者,依民法第一千零六十五條之規定,視為婚生子女,亦
    得依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九條第一項但書約定該子女從母姓。如該子女
    經生父認領已從父姓者,得依親屬編施行法第八條第二項規定,改姓
    母姓。
三  對於民法第一千零七十九條增設之第四項規定:「收養子女應聲請法
    院認可。」親屬編施行法並無溯及既往之特別規定,依法律不溯及既
    往之原則,修正前之收養如已具備舊法規定之成立及生效要件者,既
    已生效,無須再依新法聲請法院認可。
全文內容:一  民法第一千零五十條係以離婚登記為兩願離婚之成立及生效要件,其
              登記自何時生效,戶籍法及戶籍法施行細則並無規定,解釋上以戶政
              機關將應行登記之事項載入登記簿辦妥離婚登記時發生效力為宜,其
              離婚日期應以離婚登記完畢之日為準。
          二  子女從姓係父母子女身分上之關係,具有婚生子女之身分,即有民法
              第一千零五十九條第一項但書得約定子女從母姓,及親屬編施行法第
              八條得約定子女改姓母姓規定之適用。有關夫妻離婚後可否約定子女
              從母姓之問題,如妻之受胎係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者,雖離婚後子女始
              出生,依民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一項規定,推定為婚生子女,得依
              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九條第一項但書約定該子女從母姓。又非婚生子女
              經生父認領者,依民法第一千零六十五條之規定,視為婚生子女,亦
              得依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九條第一項但書約定該子女從母姓。如該子女
              經生父認領已從父姓者,得依親屬編施行法第八條第二項規定,改姓
              母姓。
          三  對於民法第一千零七十九條增設之第四項規定:「收養子女應聲請法
              院認可。」親屬編施行法並無溯及既往之特別規定,依法律不溯及既
              往之原則,修正前之收養如已具備舊法規定之成立及生效要件者,既
              已生效,無須再依新法聲請法院認可。
資料來源:
法務部法規諮詢意見 (二) (上冊) 第 229-230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