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一 民法第一千零五十條係以離婚登記為兩願離婚之成立及生效要件,其
登記自何時生效,戶籍法及戶籍法施行細則並無規定,解釋上以戶政
機關將應行登記之事項載入登記簿辦妥離婚登記時發生效力為宜,其
離婚日期應以離婚登記完畢之日為準。
二 子女從姓係父母子女身分上之關係,具有婚生子女之身分,即有民法
第一千零五十九條第一項但書得約定子女從母姓,及親屬編施行法第
八條得約定子女改姓母姓規定之適用。有關夫妻離婚後可否約定子女
從母姓之問題,如妻之受胎係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者,雖離婚後子女始
出生,依民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一項規定,推定為婚生子女,得依
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九條第一項但書約定該子女從母姓。又非婚生子女
經生父認領者,依民法第一千零六十五條之規定,視為婚生子女,亦
得依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九條第一項但書約定該子女從母姓。如該子女
經生父認領已從父姓者,得依親屬編施行法第八條第二項規定,改姓
母姓。
三 對於民法第一千零七十九條增設之第四項規定:「收養子女應聲請法
院認可。」親屬編施行法並無溯及既往之特別規定,依法律不溯及既
往之原則,修正前之收養如已具備舊法規定之成立及生效要件者,既
已生效,無須再依新法聲請法院認可。
全文內容:一 民法第一千零五十條係以離婚登記為兩願離婚之成立及生效要件,其
登記自何時生效,戶籍法及戶籍法施行細則並無規定,解釋上以戶政
機關將應行登記之事項載入登記簿辦妥離婚登記時發生效力為宜,其
離婚日期應以離婚登記完畢之日為準。
二 子女從姓係父母子女身分上之關係,具有婚生子女之身分,即有民法
第一千零五十九條第一項但書得約定子女從母姓,及親屬編施行法第
八條得約定子女改姓母姓規定之適用。有關夫妻離婚後可否約定子女
從母姓之問題,如妻之受胎係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者,雖離婚後子女始
出生,依民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一項規定,推定為婚生子女,得依
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九條第一項但書約定該子女從母姓。又非婚生子女
經生父認領者,依民法第一千零六十五條之規定,視為婚生子女,亦
得依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九條第一項但書約定該子女從母姓。如該子女
經生父認領已從父姓者,得依親屬編施行法第八條第二項規定,改姓
母姓。
三 對於民法第一千零七十九條增設之第四項規定:「收養子女應聲請法
院認可。」親屬編施行法並無溯及既往之特別規定,依法律不溯及既
往之原則,修正前之收養如已具備舊法規定之成立及生效要件者,既
已生效,無須再依新法聲請法院認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