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本件經轉准司法院秘書長七十四年七月八日 (七四) 秘台廳 (一) 字第○
一四六一號函略以:「本件經查卷附戶籍謄本及繼承系統表記載,黃○枝
(即李○枝) 係被繼承人黃○夜之子黃○風之養女。黃○風先於其母黃○
夜死亡並無其他繼承人,黃○枝自得按黃○風之應繼分繼承黃○夜之遺產
。又黃○玉係黃○豬之妻黃陳○之養女,黃○豬死亡後,遺產由黃陳○繼
承,黃陳○死亡後,遺產由黃○玉繼承,黃○玉亦得對黃○豬之應有部分
辦理繼承登記。台南縣麻豆地政事務所未詳查收養關係,致有誤會。」
全文內容:本件經轉准司法院秘書長七十四年七月八日 (七四) 秘台廳 (一) 字第○
一四六一號函略以:「本件經查卷附戶籍謄本及繼承系統表記載,黃○枝
(即李○枝) 係被繼承人黃○夜之子黃○風之養女。黃○風先於其母黃○
夜死亡並無其他繼承人,黃○枝自得按黃○風之應繼分繼承黃○夜之遺產
。又黃○玉係黃○豬之妻黃陳○之養女,黃○豬死亡後,遺產由黃陳○繼
承,黃陳○死亡後,遺產由黃○玉繼承,黃○玉亦得對黃○豬之應有部分
辦理繼承登記。台南縣麻豆地政事務所未詳查收養關係,致有誤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