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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74)法律字第 8106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74 年 07 月 09 日
要  旨:
查鄉鎮市調解條例第十一條第二款規定之意旨,在於尊重兩造當事人之意
願選定由何鄉鎮市調解委員會調解,俾使調解程序順利進行。故其所謂「
任一」鄉鎮市調解委員會,依當事人合意決定即可,並無其他限制。又同
條款所謂「經兩造同意」,包括事前經兩造同意而提出聲請,以及一造提
出聲請後他造當事人未為反對表示之情形。來函說明二之 (二) 所稱「在
調解過程中兩造當事人不為無管轄之抗辨」似屬後一情形。
全文內容:查鄉鎮市調解條例第十一條第二款規定之意旨,在於尊重兩造當事人之意
          願選定由何鄉鎮市調解委員會調解,俾使調解程序順利進行。故其所謂「
          任一」鄉鎮市調解委員會,依當事人合意決定即可,並無其他限制。又同
          條款所謂「經兩造同意」,包括事前經兩造同意而提出聲請,以及一造提
          出聲請後他造當事人未為反對表示之情形。來函說明二之 (二) 所稱「在
          調解過程中兩造當事人不為無管轄之抗辨」似屬後一情形。
資料來源:
法務部法規諮詢意見 (二) (上冊) 第 581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