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前司法行政部三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台電參字第七二三號內容,係就民
法第一千修前段關於冠姓者其本姓是否仍屬存在問題所作之解釋。而四十
二年二月二日台四十二公參字第四九五號函第三點,則係就同條但書所為
之釋示。兩次函文答復之問題不同,尚無見解歧異之處。本件葉○葉於結
婚申請戶籍登記時,究係申請冠以年姓抑係約定改用夫姓?似應依事實認
定之。
全文內容:前司法行政部三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台電參字第七二三號內容,係就民
法第一千修前段關於冠姓者其本姓是否仍屬存在問題所作之解釋。而四十
二年二月二日台四十二公參字第四九五號函第三點,則係就同條但書所為
之釋示。兩次函文答復之問題不同,尚無見解歧異之處。本件葉○葉於結
婚申請戶籍登記時,究係申請冠以年姓抑係約定改用夫姓?似應依事實認
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