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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74)法律字第 6376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74 年 05 月 24 日
要  旨:
前司法行政部三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台電參字第七二三號內容,係就民
法第一千修前段關於冠姓者其本姓是否仍屬存在問題所作之解釋。而四十
二年二月二日台四十二公參字第四九五號函第三點,則係就同條但書所為
之釋示。兩次函文答復之問題不同,尚無見解歧異之處。本件葉○葉於結
婚申請戶籍登記時,究係申請冠以年姓抑係約定改用夫姓?似應依事實認
定之。
全文內容:前司法行政部三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台電參字第七二三號內容,係就民
          法第一千修前段關於冠姓者其本姓是否仍屬存在問題所作之解釋。而四十
          二年二月二日台四十二公參字第四九五號函第三點,則係就同條但書所為
          之釋示。兩次函文答復之問題不同,尚無見解歧異之處。本件葉○葉於結
          婚申請戶籍登記時,究係申請冠以年姓抑係約定改用夫姓?似應依事實認
          定之。
資料來源:
法務部法規諮詢意見 (二) (上冊) 第 213-214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