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本件經轉准司法院秘書長七十四年五月九日 (七四) 秘台廳 (一) 字第○
一三○○號函略以:「本件遺囑雖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公證處認證,如利
害關係人對其法律上效力或所涉及之法律關係有所爭執而訴訟時,仍應由
受訴法院依法審認。至於其他繼承人究應如何辦理繼承登記,事關當事人
私權之行使,又受理繼承登記之地政機關,是否應准其他繼承人持憑上開
遺囑申辦繼承登記,或依民法第一千一百四十條規定,責令申請人提出該
林○娃無直系血親卑親屬,或雖有直系血親卑親屬而申請人已通知其行使
代位繼承權之證明,似均屬該管地政機關之權責。」
全文內容:本件經轉准司法院秘書長七十四年五月九日 (七四) 秘台廳 (一) 字第○
一三○○號函略以:「本件遺囑雖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公證處認證,如利
害關係人對其法律上效力或所涉及之法律關係有所爭執而訴訟時,仍應由
受訴法院依法審認。至於其他繼承人究應如何辦理繼承登記,事關當事人
私權之行使,又受理繼承登記之地政機關,是否應准其他繼承人持憑上開
遺囑申辦繼承登記,或依民法第一千一百四十條規定,責令申請人提出該
林○娃無直系血親卑親屬,或雖有直系血親卑親屬而申請人已通知其行使
代位繼承權之證明,似均屬該管地政機關之權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