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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74)法律字第 6086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74 年 05 月 16 日
要  旨:
本件經轉准司法院秘書長七十四年五月九日 (七四) 秘台廳 (一) 字第○
一三○○號函略以:「本件遺囑雖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公證處認證,如利
害關係人對其法律上效力或所涉及之法律關係有所爭執而訴訟時,仍應由
受訴法院依法審認。至於其他繼承人究應如何辦理繼承登記,事關當事人
私權之行使,又受理繼承登記之地政機關,是否應准其他繼承人持憑上開
遺囑申辦繼承登記,或依民法第一千一百四十條規定,責令申請人提出該
林○娃無直系血親卑親屬,或雖有直系血親卑親屬而申請人已通知其行使
代位繼承權之證明,似均屬該管地政機關之權責。」
全文內容:本件經轉准司法院秘書長七十四年五月九日 (七四) 秘台廳 (一) 字第○
          一三○○號函略以:「本件遺囑雖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公證處認證,如利
          害關係人對其法律上效力或所涉及之法律關係有所爭執而訴訟時,仍應由
          受訴法院依法審認。至於其他繼承人究應如何辦理繼承登記,事關當事人
          私權之行使,又受理繼承登記之地政機關,是否應准其他繼承人持憑上開
          遺囑申辦繼承登記,或依民法第一千一百四十條規定,責令申請人提出該
          林○娃無直系血親卑親屬,或雖有直系血親卑親屬而申請人已通知其行使
          代位繼承權之證明,似均屬該管地政機關之權責。」
資料來源:
法務部法規諮詢意見 (二) (上冊) 第 355-356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