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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74)法律字第 4674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74 年 04 月 16 日
要  旨:
本件經轉准司法院秘書長七十四年四月十一日 (七四) 秘台廳 (一) 字第
○一二二四號函略以:「遺囑執行人與遺產管理人之指定,所依據之法條
各有不同,此觀民法第一千二百十一條、第一千一百七十七條,非訟事件
法第七十八條至第八十條之規定自明,且其執行職務之範圍,依民法第一
千百十四條以下及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以下,雖間或重疊,惟並不全然相
同。本件臺灣台北地方法院六十七年十月二十六日六十七年度家聲字第二
三號民事裁定既指定張○福為故何君之「遺囑執行人」,依民法第一千二
百十五條第一項規定張君即有管理遺產並為執行上必要行為之權,似無需
再經法院之核准。至遺囑之真偽如有爭執,似可由權利受侵害之人提起確
認之訴予以確認。」
全文內容:本件經轉准司法院秘書長七十四年四月十一日 (七四) 秘台廳 (一) 字第
          ○一二二四號函略以:「遺囑執行人與遺產管理人之指定,所依據之法條
          各有不同,此觀民法第一千二百十一條、第一千一百七十七條,非訟事件
          法第七十八條至第八十條之規定自明,且其執行職務之範圍,依民法第一
          千百十四條以下及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以下,雖間或重疊,惟並不全然相
          同。本件臺灣台北地方法院六十七年十月二十六日六十七年度家聲字第二
          三號民事裁定既指定張○福為故何君之「遺囑執行人」,依民法第一千二
          百十五條第一項規定張君即有管理遺產並為執行上必要行為之權,似無需
          再經法院之核准。至遺囑之真偽如有爭執,似可由權利受侵害之人提起確
          認之訴予以確認。」
資料來源:
法務部法規諮詢意見 (二) (上冊) 第 406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