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養父母之一方死亡者,他一方單獨終止收養關係之處理疑義
全文內容:前司法行政部四十二年七月四日台四二公參字第三三三四號函釋內容,似
指養父母俱存且無離婚之情況而言。而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九十一號
解釋,則指養父母均已死亡之情形。如養父母之一方死亡者,則他一方得
單獨終止收養關係。惟此時養子僅與為兩願終止之養父母之一方,發生終
止收養之效力,與其他另一方之收養關係仍繼續存在。本件養母蔣○○既
已死亡,揆諸前述說明,養父林○○似得單獨終止收養關係。又養子林○
○若為七歲以上有意思能力之人,得自行與養父訂立終止收養契約,惟須
經生母彭吳○○之同意。若為未滿七歲之未成年人,則須由生母代為訂立
終止收養契約(司法院院解字第三七四九號解釋參照)。收養關係終止後
,依照民法第一千零八十三條前段規定,林○○自應回復其本姓「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