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一 關於我國漁船在外國發生債務糾紛,得否逕予業者行政處分問題,查
我國對於漁業經營之管理,係依漁業法及其有關法令之規定,除符合
各該法令規定之處罰要件外,似不得單以其發生債務糾紛為由,而課
予行政上之義務或處分。
二 關於斐方可否引用我強制執行法第四十三條,依法向有關業者索償乙
節,如斐方對於本件債務糾紛,業經該國法院判決確定,且合於強制
執行法第四十三條之規定,自可適用之,至其能否獲得許可執行,須
由法院以判決宣示,亦即應由法院決定。
全文內容:一 關於我國漁船在外國發生債務糾紛,得否逕予業者行政處分問題,查
我國對於漁業經營之管理,係依漁業法及其有關法令之規定,除符合
各該法令規定之處罰要件外,似不得單以其發生債務糾紛為由,而課
予行政上之義務或處分。
二 關於斐方可否引用我強制執行法第四十三條,依法向有關業者索償乙
節,如斐方對於本件債務糾紛,業經該國法院判決確定,且合於強制
執行法第四十三條之規定,自可適用之,至其能否獲得許可執行,須
由法院以判決宣示,亦即應由法院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