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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74)法律字第 383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74 年 03 月 23 日
要  旨:
一  關於我國漁船在外國發生債務糾紛,得否逕予業者行政處分問題,查
    我國對於漁業經營之管理,係依漁業法及其有關法令之規定,除符合
    各該法令規定之處罰要件外,似不得單以其發生債務糾紛為由,而課
    予行政上之義務或處分。
二  關於斐方可否引用我強制執行法第四十三條,依法向有關業者索償乙
    節,如斐方對於本件債務糾紛,業經該國法院判決確定,且合於強制
    執行法第四十三條之規定,自可適用之,至其能否獲得許可執行,須
    由法院以判決宣示,亦即應由法院決定。
全文內容:一  關於我國漁船在外國發生債務糾紛,得否逕予業者行政處分問題,查
              我國對於漁業經營之管理,係依漁業法及其有關法令之規定,除符合
              各該法令規定之處罰要件外,似不得單以其發生債務糾紛為由,而課
              予行政上之義務或處分。
          二  關於斐方可否引用我強制執行法第四十三條,依法向有關業者索償乙
              節,如斐方對於本件債務糾紛,業經該國法院判決確定,且合於強制
              執行法第四十三條之規定,自可適用之,至其能否獲得許可執行,須
              由法院以判決宣示,亦即應由法院決定。
資料來源:
法務部法規諮詢意見 (二) (上冊) 第 546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