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日據時期臺灣習慣所稱「媳婦仔」,與「養女」,身分關係完全不同。從
一方身分關係轉換為他方身分關係時,須具備他方身分關係所必要之條件
全文內容:一 依來函所附日據時期戶籍謄本,於事由欄內記載「養子緣組入戶」,
其身分有為媳婦仔者,如顏○蟬、潘詹○不、林許○罔。有為養女者
,如潘○足,盧氏○連。故潘好除戶於本家而入戶他家,單憑本家戶
籍上有「養子緣組除戶」之記載,似無從認定其究係被他家收養為養
女抑或為媳婦仔。
二 日據時期臺灣習慣所稱「媳婦仔」,與「養女」,身分關係完全不同
。從一方身分關係轉換為他方身分關係時,須具備他方身分關係所必
要之條件 (參見臺灣民事習慣調查報告一二八頁) 。本件林○蟬,自
上開戶籍謄本觀之,均記載為潘約之「媳婦仔」而非「養女」,故其
由潘家主婚出嫁時起,除另訂書約或依戶籍上記載為養女外,能否謂
其身分當然轉換為養女,似有疑問 (法務部七十年八月十五日法七十
律一○三○八號及同年十二月二日法七十律一四五八七號函參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