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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74)法律字第 1622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74 年 02 月 04 日
要  旨:
本件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七十二年訴字第一七八號判決確定係認被告林○
郎觸犯刑法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一項之圖利罪,該罪注重處罰瀆職,故不論
圖利國庫或私人,均成立該罪。至貪污罪則應以圖利私人為限,圖利國庫
則不在其列。五結鄉二結社區合作社,其性質如何﹖圖利該社能否視同圖
利國庫﹖是否屬於臺灣省各縣市實施地方自治綱要第五十一條第一項第二
款之「貪污行為」﹖因涉事實認定問題,似宜由主管機關自行斟酌。
全文內容:本件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七十二年訴字第一七八號判決確定係認被告林○
          郎觸犯刑法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一項之圖利罪,該罪注重處罰瀆職,故不論
          圖利國庫或私人,均成立該罪。至貪污罪則應以圖利私人為限,圖利國庫
          則不在其列。五結鄉二結社區合作社,其性質如何﹖圖利該社能否視同圖
          利國庫﹖是否屬於臺灣省各縣市實施地方自治綱要第五十一條第一項第二
          款之「貪污行為」﹖因涉事實認定問題,似宜由主管機關自行斟酌。
資料來源:
法務部法規諮詢意見 (二) (下冊) 第 744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