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本件邱○娥與蔡○竹所生之非婚生子蔡○石,既經法院判決蔡○竹應認領
該子確定在案,有歷審民事判決書影本在卷可稽,則依強制執行法第一百
三十條前段及民法第一千零六十五條第一項前段規定,蔡○石自判決確定
時起視為蔡○竹之婚生子,縱生父與生母協議蔡○石改從母姓「邱」,惟
依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九條第一項規定,似仍應從其生父之姓 (司法院院字
第二七七三號解釋參照) 。
全文內容:本件邱○娥與蔡○竹所生之非婚生子蔡○石,既經法院判決蔡○竹應認領
該子確定在案,有歷審民事判決書影本在卷可稽,則依強制執行法第一百
三十條前段及民法第一千零六十五條第一項前段規定,蔡○石自判決確定
時起視為蔡○竹之婚生子,縱生父與生母協議蔡○石改從母姓「邱」,惟
依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九條第一項規定,似仍應從其生父之姓 (司法院院字
第二七七三號解釋參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