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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07.20 01:28

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73)法檢字第 9146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73 年 08 月 06 日
要  旨:
關於保安處分期間過長者,可否先執行本刑,俟達某一階段後,再予執行
保安處分一案,按保安處分之執行,究應於刑之執行或執行後為之,係由
法院承辦推事依據法律規定於判決主文內諭知之,刑法第九十條第一項、
戡亂時期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四條第一項、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
九條第六款分別定有明文,執行檢察官並無裁量之權。

                        
資料來源:
法務部行政解釋彙編 (第二冊) (81年5月版) 第 1393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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