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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2.27 19:35

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73)法監字第 4159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73 年 04 月 18 日
要  旨:
高雄市政府衛生局同意對各監、院、所受刑人、被告、學生及收容少年給
予醫療上之優待及照顧,並由各公立醫院在可能範圍內,為為監、院、所
收容人優先提供急診床位
主    旨:高雄市政府衛生局同意對各監、院、所受刑人、被告、學生及收容少年給
          予醫療上之優待及照顧,並由各公立醫院在可能範圍內,為為監、院、所
          收容人優先提供急診床位,請  查照。
說    明:一、依高雄市政府本年四月九日 73 高市衛字第○七一七二號函辦理。
          二、對於各監院所收容人送高雄市各公立醫院醫療時,其所需醫療費用同
              意按該市醫療院醫療收費標準七折優待。伙食費則由原送監院所負擔
              。至於預留急診室床位事宜,因急診病床須隨時提供為急診病人服務
              ,無法預留,各監院所收容人如送各市立醫院醫療,各市立醫院自當
              優先提供醫療服務。
          三、高雄市立醫院名單如左:
            1、高雄市立民生醫院
            2、高雄市立大同醫院
            3、高雄市立婦幼醫院
            4、高雄市立中醫醫院
            5、高雄市立民生醫院旗津分院。
資料來源:
法務部矯正人員訓練所衛生法規暨函令彙編(90年12月版)第 277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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