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受刑人返家奔喪規定
主 旨:關於監獄行刑法第二十六條之一第一項受刑人之父母、配偶或子女喪亡時 ,得准受刑人在管理人員戒護下返家探視之規定,前經本部函示對同一事 故准許返家探視,應以壹次為限在案。若其事故不同,如喪亡者之入殮、 出殯非同時辦理,自可酌情分別核定。如有其他重大事故仍應依同法第二 十六條之一第二項及同法施行細則第三十五條之規定辦理。 說 明:補充本部七十一年三月二日七一監字第二五○九號函。 正 本:各監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