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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2.22 20:21

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73)法監字第 033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73 年 01 月 05 日
要  旨:
釋示保外醫治受刑人之行刑權時效
主    旨:貴監函請釋示保外醫治受刑人王○○刑權時效乙案,復希查照
說    明:一、查行刑權時效期間之計算,依行刑法第八十四條規定,應以「宣告刑
              」為準,自裁判確定之日起算。如係數罪併罰,或併科二以上之主刑
              者,其行刑權時效應分別進行。
          二、依本部七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一日法 72 檢字第一五一八七號函規定:
              受刑人在監服刑中因病保外醫治者,應有刑法第八十四條第一項及第
              八十五條第一項之適用。惟其保外醫治,應先依照本部七十二年十二
              月八日法 72 監決字第一四六五六號函發布之「監獄受刑人保外醫治
              具保程序應行注意事項」有關規定辦理。
          三、關於該保外醫治受刑人王○○乙名之行刑權時效是否消滅,應逕洽所
              在地之地方法院檢察處依法處理。
副    本:臺灣高等法院檢察處、福建高等法院廈門分院檢察處、臺灣各地方法院檢
          察處、臺灣各監獄、福建金門監獄
資料來源:
法務部矯正人員訓練所衛生法規暨函令彙編(90年12月版)第 316 頁
矯正署函令彙編(104年8月初版)第 1087-1088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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