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所詢疑案,經轉准司法院秘書長七十三年六月二十五日 (七三) 秘台廳 (
一) 字第○○四二三號函復略以:「債權人以法院核定之鄉鎮市調解委員
會調解書為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如債務人之子,應徵召服役,依軍
人及其家屬優待條例第十條之規定,在服役期間,其家屬賴以維持生活所
必須之財產,債權人不得請求強制執行。此際,債權人如欲保全債務人之
財產,僅得聲請假扣押
全文內容:所詢疑案,經轉准司法院秘書長七十三年六月二十五日 (七三) 秘台廳 (
一) 字第○○四二三號函復略以:「債權人以法院核定之鄉鎮市調解委員
會調解書為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如債務人之子,應徵召服役,依軍
人及其家屬優待條例第十條之規定,在服役期間,其家屬賴以維持生活所
必須之財產,債權人不得請求強制執行。此際,債權人如欲保全債務人之
財產,僅得聲請假扣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