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5.03.18 18:09

相關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73)法律字第 6908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73 年 06 月 22 日
要  旨:
查公司法第三百七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外國公司應在中國境內指定其訴訟
及非訴訟之代理人,並以之為在中國境內之公司負責人」,對其訴訟及非
訴訟之代理人人數,相關法規並未限制僅得為一人,且就同法第八條對公
司負責人之規定,並參照第三百七十四條文義觀之,外國公司在中國境內
之負責人亦未必僅為一人,從而似難認其指定訴訟及非訴訟之代理人應以
一人為限。本案是否可指派二人 (或二人以上) 為在中國境內之訴訟及非
訴訟之代理人,仍請  貴部 (經濟部) 自行審酌
全文內容:查公司法第三百七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外國公司應在中國境內指定其訴訟
          及非訴訟之代理人,並以之為在中國境內之公司負責人」,對其訴訟及非
          訴訟之代理人人數,相關法規並未限制僅得為一人,且就同法第八條對公
          司負責人之規定,並參照第三百七十四條文義觀之,外國公司在中國境內
          之負責人亦未必僅為一人,從而似難認其指定訴訟及非訴訟之代理人應以
          一人為限。本案是否可指派二人 (或二人以上) 為在中國境內之訴訟及非
          訴訟之代理人,仍請  貴部 (經濟部) 自行審酌。
資料來源:
法務部法規諮詢意見 (二) (上冊) 第 490 頁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