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本件經轉准司法院秘書長七十三年五月十九日 (七三) 秘台廳 (一) 字第
○○三四五號函略以:「二查楊○火因遭車禍,腦部受傷,記憶喪失,經
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板橋分院以七十二年度禁字第○一○號裁定宣告楊○火
為禁治產人,裁定內載明由其妻陳○樺為監護人,負責養護及治療楊○火
之身體在案。嗣陳○樺以其無謀生養護及治療楊○火身體之能力,並以楊
○火已無法治癒,難與共同生活,向原法院聲請調解,准予離婚。由該法
院七十二年度家調字第三三七號聲請離調解案卷內資料查得,楊○火之生
母楊朱○姑及胞兄楊○欽、胞姊楊○治、楊○珠與胞弟楊○傑曾於七十二
年十月三十日組成親屬會議,議決由生母楊朱○姑為禁治產人楊○火之監
護人,並由其委任楊○火之胞姊楊○治代理出庭並授與特別代理權,徵之
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條及第一千零五十二條暨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九條、
第七十九條及第五百七十一條之規定,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板橋分院所制作
之調解筆錄,並無違法之處。
全文內容:本件經轉准司法院秘書長七十三年五月十九日 (七三) 秘台廳 (一) 字第
○○三四五號函略以:「二查楊○火因遭車禍,腦部受傷,記憶喪失,經
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板橋分院以七十二年度禁字第○一○號裁定宣告楊○火
為禁治產人,裁定內載明由其妻陳○樺為監護人,負責養護及治療楊○火
之身體在案。嗣陳○樺以其無謀生養護及治療楊○火身體之能力,並以楊
○火已無法治癒,難與共同生活,向原法院聲請調解,准予離婚。由該法
院七十二年度家調字第三三七號聲請離調解案卷內資料查得,楊○火之生
母楊朱○姑及胞兄楊○欽、胞姊楊○治、楊○珠與胞弟楊○傑曾於七十二
年十月三十日組成親屬會議,議決由生母楊朱○姑為禁治產人楊○火之監
護人,並由其委任楊○火之胞姊楊○治代理出庭並授與特別代理權,徵之
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條及第一千零五十二條暨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九條、
第七十九條及第五百七十一條之規定,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板橋分院所制作
之調解筆錄,並無違法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