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關於土地所有權人與建設公司合建分屋契約之法律性質,究為承攬、互易
或承攬與買賣混合契約,宜依契約具體內容及一般社會觀念,並探究當事
人真意而定。本案來函對地主與建設公司間所訂契約之具體內容及當事人
間之真意如何,並未詳為述及,尚難據以論斷究屬買賣、互易或他種契約
關係,從而應否依土地稅法第五十四條第二項處罰,或適用其他有關之法
律,亦尚難論定,仍請主管機關自行先就本案當事人間之契約,詳究其法
律關係如何,以為適用法律之依據。
全文內容:關於土地所有權人與建設公司合建分屋契約之法律性質,究為承攬、互易
或承攬與買賣混合契約,宜依契約具體內容及一般社會觀念,並探究當事
人真意而定。本案來函對地主與建設公司間所訂契約之具體內容及當事人
間之真意如何,並未詳為述及,尚難據以論斷究屬買賣、互易或他種契約
關係,從而應否依土地稅法第五十四條第二項處罰,或適用其他有關之法
律,亦尚難論定,仍請主管機關自行先就本案當事人間之契約,詳究其法
律關係如何,以為適用法律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