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兩願離婚,關於子女之監護,夫妻有約定者,從其約定。無約定者,由夫
任之,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三條定有明文。來函所附離婚書一 既明定雙方
婚生子女陳○花等三人之監護權歸由方 (指陳○福) 。則四約定「乙方若
有與人同居所生之子女,歸由乙方自行處理,甲方願意放棄追訴權」,可
否解釋為田○妹有監護權,語意不明,依同法第九十八條規定,應探求當
事人之真意。
全文內容:兩願離婚,關於子女之監護,夫妻有約定者,從其約定。無約定者,由夫
任之,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三條定有明文。來函所附離婚書一 既明定雙方
婚生子女陳○花等三人之監護權歸由方 (指陳○福) 。則四約定「乙方若
有與人同居所生之子女,歸由乙方自行處理,甲方願意放棄追訴權」,可
否解釋為田○妹有監護權,語意不明,依同法第九十八條規定,應探求當
事人之真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