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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73)法律字第 14684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73 年 12 月 18 日
要  旨:
我國民法第九百八十八條規定:「結婚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無效:一不具備
第九百八十二條之方式者。二違反第九百八十三條所定親屬結婚之限制。
」貴部 (內政部) 函詢事項,本部提供參考意見如左:
一  廖○棠君與程○華女士之婚姻雖有結婚證書在卷可按,惟事實上有無
    舉行公開儀式及二人以上證人在場?又廖、程二人間有無違反近親結
    婚之限制?均係事實認定問題。又所謂結婚應有公開之儀式,指結婚
    之當事人應行定式之禮儀,使不特定人得以共聞見認識其結婚者而言
     (見最高法院五十一年台上字第五五一號判例) ,港方原函所述Ioal
    customarily ceremony是否符合民法關於公開儀式之要件,仍涉及事
    實認定問題,無從揣測。
二  廖君與羅○麗女士既在法院舉行公證結婚,即已符合民法第九百八十
    二條規定之形式要件,至於二人間是否有第九百八十三條近親結婚之
    情形?亦屬事實認定之範圍。
全文內容:我國民法第九百八十八條規定:「結婚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無效:一不具備
          第九百八十二條之方式者。二違反第九百八十三條所定親屬結婚之限制。
          」貴部 (內政部) 函詢事項,本部提供參考意見如左:
          一  廖○棠君與程○華女士之婚姻雖有結婚證書在卷可按,惟事實上有無
              舉行公開儀式及二人以上證人在場?又廖、程二人間有無違反近親結
              婚之限制?均係事實認定問題。又所謂結婚應有公開之儀式,指結婚
              之當事人應行定式之禮儀,使不特定人得以共聞見認識其結婚者而言
               (見最高法院五十一年台上字第五五一號判例) ,港方原函所述Ioal
              customarily ceremony是否符合民法關於公開儀式之要件,仍涉及事
              實認定問題,無從揣測。
          二  廖君與羅○麗女士既在法院舉行公證結婚,即已符合民法第九百八十
              二條規定之形式要件,至於二人間是否有第九百八十三條近親結婚之
              情形?亦屬事實認定之範圍。
資料來源:
法務部法規諮詢意見 (二) (上冊) 第 209-210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