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我國民法第九百八十八條規定:「結婚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無效:一不具備
第九百八十二條之方式者。二違反第九百八十三條所定親屬結婚之限制。
」貴部 (內政部) 函詢事項,本部提供參考意見如左:
一 廖○棠君與程○華女士之婚姻雖有結婚證書在卷可按,惟事實上有無
舉行公開儀式及二人以上證人在場?又廖、程二人間有無違反近親結
婚之限制?均係事實認定問題。又所謂結婚應有公開之儀式,指結婚
之當事人應行定式之禮儀,使不特定人得以共聞見認識其結婚者而言
(見最高法院五十一年台上字第五五一號判例) ,港方原函所述Ioal
customarily ceremony是否符合民法關於公開儀式之要件,仍涉及事
實認定問題,無從揣測。
二 廖君與羅○麗女士既在法院舉行公證結婚,即已符合民法第九百八十
二條規定之形式要件,至於二人間是否有第九百八十三條近親結婚之
情形?亦屬事實認定之範圍。
全文內容:我國民法第九百八十八條規定:「結婚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無效:一不具備
第九百八十二條之方式者。二違反第九百八十三條所定親屬結婚之限制。
」貴部 (內政部) 函詢事項,本部提供參考意見如左:
一 廖○棠君與程○華女士之婚姻雖有結婚證書在卷可按,惟事實上有無
舉行公開儀式及二人以上證人在場?又廖、程二人間有無違反近親結
婚之限制?均係事實認定問題。又所謂結婚應有公開之儀式,指結婚
之當事人應行定式之禮儀,使不特定人得以共聞見認識其結婚者而言
(見最高法院五十一年台上字第五五一號判例) ,港方原函所述Ioal
customarily ceremony是否符合民法關於公開儀式之要件,仍涉及事
實認定問題,無從揣測。
二 廖君與羅○麗女士既在法院舉行公證結婚,即已符合民法第九百八十
二條規定之形式要件,至於二人間是否有第九百八十三條近親結婚之
情形?亦屬事實認定之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