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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73)法律字第 14676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73 年 12 月 17 日
要  旨:
一  查公務員服務法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二項分別規定「公務員不得經營
    商業……」、「公務員非依法不得兼公營事業機關或公司代表官股之
    董事或監察人」;本件鄉鎮市長或地方政府首長–如係代表官股,而
    依公司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充任公司之董事或監察人時,不論該公司係
    公營或民營,似均不受公務服務法第十三條之身分限制 (經濟部六七
    、十二、七商字第三九四二九號函參照) 。
二  又所詢「不論公、民營型態公司,代表官股當選為董事或監察人之自
    然人,是否需具有地方政府或鄉鎮市公所之首長或現職人員身分」一
    節,因公司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但書僅規定須指定自然人代表行使職
    務,而未規定該代表行使職務之自然人應具備何種身分,惟宜從是否
    確能代表該地方政府或鄉鎮市公所行使職務,及行政上是否符合人事
    法令或有關規定等加以考慮。
三  本件因涉及人事法令適用問題,如有具體事例,似宜洽詢銓敘部意見
    。
全文內容:一  查公務員服務法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二項分別規定「公務員不得經營
              商業……」、「公務員非依法不得兼公營事業機關或公司代表官股之
              董事或監察人」;本件鄉鎮市長或地方政府首長–如係代表官股,而
              依公司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充任公司之董事或監察人時,不論該公司係
              公營或民營,似均不受公務服務法第十三條之身分限制 (經濟部六七
              、十二、七商字第三九四二九號函參照) 。
          二  又所詢「不論公、民營型態公司,代表官股當選為董事或監察人之自
              然人,是否需具有地方政府或鄉鎮市公所之首長或現職人員身分」一
              節,因公司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但書僅規定須指定自然人代表行使職
              務,而未規定該代表行使職務之自然人應具備何種身分,惟宜從是否
              確能代表該地方政府或鄉鎮市公所行使職務,及行政上是否符合人事
              法令或有關規定等加以考慮。
          三  本件因涉及人事法令適用問題,如有具體事例,似宜洽詢銓敘部意見
              。
資料來源:
法務部法規諮詢意見 (二) (上冊) 第 444-445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