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一 查公務員服務法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二項分別規定「公務員不得經營
商業……」、「公務員非依法不得兼公營事業機關或公司代表官股之
董事或監察人」;本件鄉鎮市長或地方政府首長–如係代表官股,而
依公司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充任公司之董事或監察人時,不論該公司係
公營或民營,似均不受公務服務法第十三條之身分限制 (經濟部六七
、十二、七商字第三九四二九號函參照) 。
二 又所詢「不論公、民營型態公司,代表官股當選為董事或監察人之自
然人,是否需具有地方政府或鄉鎮市公所之首長或現職人員身分」一
節,因公司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但書僅規定須指定自然人代表行使職
務,而未規定該代表行使職務之自然人應具備何種身分,惟宜從是否
確能代表該地方政府或鄉鎮市公所行使職務,及行政上是否符合人事
法令或有關規定等加以考慮。
三 本件因涉及人事法令適用問題,如有具體事例,似宜洽詢銓敘部意見
。
全文內容:一 查公務員服務法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二項分別規定「公務員不得經營
商業……」、「公務員非依法不得兼公營事業機關或公司代表官股之
董事或監察人」;本件鄉鎮市長或地方政府首長–如係代表官股,而
依公司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充任公司之董事或監察人時,不論該公司係
公營或民營,似均不受公務服務法第十三條之身分限制 (經濟部六七
、十二、七商字第三九四二九號函參照) 。
二 又所詢「不論公、民營型態公司,代表官股當選為董事或監察人之自
然人,是否需具有地方政府或鄉鎮市公所之首長或現職人員身分」一
節,因公司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但書僅規定須指定自然人代表行使職
務,而未規定該代表行使職務之自然人應具備何種身分,惟宜從是否
確能代表該地方政府或鄉鎮市公所行使職務,及行政上是否符合人事
法令或有關規定等加以考慮。
三 本件因涉及人事法令適用問題,如有具體事例,似宜洽詢銓敘部意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