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參據來函說明四所引行政院六十三年台六十三規定第六八三五號函,「臺
灣省特定營業管理規則,係依憲法第一百零八條所定之單行法規」,該規
則係基於行政目的,對特定營業所為之規定,屬於行政法之範疇,與民法
第八十五條第一項 (來函誤寫為第八十四條) 係為限制行為能力人在特定
範圍內取得行為能力之規定,兩者規律對象不同,本件似應依上述規則辦
理
全文內容:參據來函說明四所引行政院六十三年台六十三規定第六八三五號函,「臺
灣省特定營業管理規則,係依憲法第一百零八條所定之單行法規」,該規
則係基於行政目的,對特定營業所為之規定,屬於行政法之範疇,與民法
第八十五條第一項 (來函誤寫為第八十四條) 係為限制行為能力人在特定
範圍內取得行為能力之規定,兩者規律對象不同,本件似應依上述規則辦
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