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受刑人因病保外醫治經核准後,其具保手續准用刑事訴訟法有關具保之規
定,擬由監獄所在地之檢察官辦理
主 旨:受刑人在監獄執行中,因病認有保外醫治之必要者,依法報經本部核准後
,其有關具保手續,準用刑事訴訟法有關具保之規定擬由監獄所在地之檢
察官辦理乙節,請提供卓見惠復。
說 明:查受刑人保外醫治之具保手續,依監獄行刑法第八十五條第四項暨同法施
行細則第七十四條規定準用,刑事訴訟法有關具保之規定,嗣後凡經本部
核准保外就醫者擬由監獄所在地之檢察官辦理具保之手續,以貫徹刑法八
十五條行刑權時效停止之案件。又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有關規定,諭知具
保應多以釋案通知執行監獄,以示與上開刑法第八十五條規定行刑權時效
停止進行之旨相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