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外役監受刑人借提寄禁監獄、看守所其縮短刑期之辦理,應依本部七 十二年十一月廿三日法 72.監一四一八九號函辦理。 二 寄禁監獄、看守所評之作業成績應視為外役監之作業成績。 三 外役監受刑人返家探視辦理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每月作業成績連續 六個月達法定最高額百分之八十以上者,係指每月作業分數應達最高 額百分之八十,連續維持六個月而言。